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
2022年7月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22個),內容涉及應收賬款(3個)、存貨(3個)、投資(4個)、固定資產(10個)和無形資產(2個)的會計處理。相關鏈接為:
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
財政部會計司
2022年7月1日
關于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問:行政事業單位對公務卡相關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關于公務卡業務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單位還未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在這種情況下,當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審核報銷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單位償還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第二種情況是單位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時公務卡持卡人還未報銷。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償還尚未報銷的本單位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持卡人報銷時,按照報銷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若年末結賬前公務卡持卡人仍未報銷,單位應當按照償還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報銷金額與已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不一致的,單位應當通過相關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進行處理。
問:事業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都需要計提壞賬準備?一般何時計提壞賬準備?提取或沖減壞賬準備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年末,對收回后不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檢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按照期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壞賬準備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或+壞賬準備科目期末借方余額)
事業單位計提壞賬準備時,按照計算確定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沖減壞賬準備時,按照應當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其他費用”科目。
對于賬齡超過規定年限并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按照無法收回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又收回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等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等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經批準對外出租一處房產,合同約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級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該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因新冠疫情影響,承租單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請問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后續因政策原因對承租人租金進行減免的,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出租資產發生應收未收租金款項時,應當在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的時點,按照應收未收租金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后續取得租金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規定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續因政策原因對承租人租金進行減免的,該單位應當根據租金減免政策核銷此前已經確認的應收賬款和應繳財政款,即根據批準減免的租金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關于存貨的會計處理
問:某事業單位因業務活動需要自制一批試劑,請問如何確定自制試劑的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自制的試劑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自制試劑,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與試劑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間接費用,倉儲費用(不包括在加工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加工階段所必需的費用),以及不能歸屬于使試劑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不計入試劑成本。
有關賬務處理規定如下:
(一)為該批自制試劑領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
(二)專門從事該批自制試劑制造的人員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為該批自制試劑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等科目。
(四)為自制物品發生的間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間接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等科目。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生產人員工資、生產人員工時、機器工時、耗用材料的數量或成本、直接費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產品產量等進行分配。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五)該批自制試劑制造完成并驗收入庫時,按照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和分配的間接費用),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關明細科目。
問:某行政單位在資產盤點中發現了一批未入賬的庫存材料,請問如何確定其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盤盈庫存材料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庫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庫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單位盤盈庫存物品入賬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
如該批庫存材料盤盈發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問:某公立醫院在疫情期間接受了一批國內愛心企業捐贈的防疫物資,但捐贈相關協議中未注明該批防疫物資的價款,請問該醫院如何確定這批防疫物資的入賬成本?
答:該公立醫院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相關規定確定接受捐贈的防疫物資的入賬成本。
具體而言,對于接受捐贈的庫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上述規定中所稱“憑據”,包括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所稱“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非自產或銷售物資在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類似商品價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應符合其規定。
關于投資的會計處理
問:某部門因改革需要,按規定將由所屬甲單位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無償劃轉給所屬乙單位持有,長期股權投資劃轉前后均采用權益法核算。請問甲單位和乙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對于甲單位而言,按規定無償調出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所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即“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余額的合計數),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同時還應結轉原直接計入凈資產的相關金額,借記或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于乙單位而言,按規定接受無償調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該長期股權投資在甲單位的賬面余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近期獲悉被投資企業已宣告破產,且有確鑿證據表明該筆長期股權投資全部發生損失。請問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是否需要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上級部門審批后再進行轉銷?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因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等原因,有確鑿證據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時,按照予以核銷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因此,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無需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在2019年1月1日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時按照新制度規定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該單位按照新舊制度銜接有關規定在2019年1月1日調整增加了原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請問該明細科目余額在何時轉銷?
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應繳款項處理,或者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因此,該事業單位應當在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該筆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處置的比例轉銷“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的“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和“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國庫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規定取得的投資收益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短期國庫券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一)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按照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投資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收到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沖減短期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國庫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國庫券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國庫券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投資支出”科目的發生額(不含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領取的利息),貸記“投資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資)或“其他結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資),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交增值稅”科目。
關于預算管理一體化的會計處理
問:某單位根據《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財辦〔2020〕13號)實行預算管理一體化,并使用一體化系統進行國庫集中支付。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單位在一體化系統中填報支付申請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一體化系統中預設校驗規則,支付申請在一體化系統中進行事中校驗;支付申請校驗通過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發送至開設財政零余額賬戶或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完成資金支付,按日與人民銀行清算;代理銀行支付資金后,通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發送至單位,作為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相關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單位可以對財政撥款收入按照支付資金的賬戶進行明細或輔助核算。
年末,保留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規范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權責發生制列支情況,按照本年度相應預算指標數與當年實際支付數的差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再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年末不進行上述賬務處理。
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問:單位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如確認為無形資產,如何確定其攤銷年限?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單位應當于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一)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因此,該單位對于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應當依次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等確定其攤銷年限。
問:行政事業單位在購買房屋及構筑物時,是否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購建房屋及構筑物時,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確認為固定資產,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確認為無形資產。
關于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問:某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以經營租賃方式租用其他單位一處辦公用房,并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改造,裝修改造費用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相關規定,單位對于租入等不由本單位入賬核算但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發生的后續支出不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記入“業務活動費用”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以出包方式建造辦公樓,該樓現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該單位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已取得發票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項尚未支付。估計該辦公樓最終竣工決算價高于合同約定價款,如何確定該辦公樓暫估入賬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定,暫估入賬的價值,是指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前,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際成本,包括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以及應付未付的工程價款、職工薪酬等,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賬面余額確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的部分,應當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暫估價值轉固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按實際成本調整資產暫估價值時,應當將實際成本與暫估價值的差額計入凈資產,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應將“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問:某事業單位購置一棟業務用房,根據合同約定,房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在驗收確認固定資產之前所發生的款項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還是“預付賬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成本。該單位直接購置業務用房所發生的款項,在驗收確認固定資產之前在財務會計下應當通過“預付賬款”科目進行核算。
問:某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經批準融資租入一臺儀器設備,已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規定在租賃期內按年度付款,因錢款尚未付清,無法取得付租賃款的全額發票,請問該單位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融資租入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儀器設備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儀器設備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
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盤點中盤盈儀器設備一臺,應如何確定其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盤盈設備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儀器設備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名幣1元)入賬。
盤盈的儀器設備入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如屬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當年新取得相關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如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錯處理,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如該固定資產盤盈發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問:某市正在實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工作,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統一過戶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統一權屬后,如何確認記賬主體?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相關規定,按規定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如僅持有資產的產權證等),但具體由其他部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由占有、使用該資產的部門作為會計確認主體,對該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多個部門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項固定資產,且該資產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并負責后續維護、改造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作為確認主體,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問:某行政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批量購置車輛,政府采購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是否計入車輛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外購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因此,該單位應當將車輛購置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計入車輛入賬價值。
問:某行政單位將一項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在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轉為固定資產,但該項目在竣工財務決算之前進行了審計,請問工程審計的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還是計入當期費用?如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的社會中介審計費應當計入工程項目成本,具體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核算。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問:《<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17〕4號)對需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了規定,請問行政事業單位如何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指南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行政事業單位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問:《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請問“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中的“規定標準”是多少?如果某項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是否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
答:《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中“規定標準”,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確定的標準。2021年財政部最新修訂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中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2012年發布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標準為1500元)。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規定,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上述文件對于“大批”未明確具體數量,單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單位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大批”的數量。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中國會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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